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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託大,但至少肯定是要比你賺錢的。”聞或躍一副被逼到極致,無能口嗨的樣子,“就看你敢不敢讓出經營權了。”
“有何不敢?這是您的店,我不過是一個拿工資幫忙的外人,您想自己經營,我自然會拱手相讓。只是,我王某人好歹也是這家店的股東,在這裏工作了大半輩子,舔着臉也要說一句琅嬛齋就像是我的孩子,我不可能任由您的任性毀了它。您想自己經營,可以,但我們得設個期限。”
“怎麼說?”聞或躍挑眉。
王叔覺得自己這個獵人已經一步步設好了陷阱,就等獵物踩進來了:“以三個月爲期,若您賺的錢,比我上三個月多,那就是我沒有能力。老朽立刻退休,自此再不過問過店裏半分。但若是您賺不到這個錢……”
“我再不過問店裏的事。”聞或躍馬上接上。
王叔差點高興的蹦起來,成了!如果可以,他是不想放棄琅嬛齋的,他真的對這家店很有感情。但也就是因爲感情太深,總覺得它應該屬於自己,而不是什麼只因爲投胎好,就可以要風得風要雨得雨的富二代。
“立個合同嗎?”聞或躍又問。
“好啊,我這就聯繫……”
“不用,律師我自己帶了。”
字據不長,內容簡單,只不過有一條是聞或躍非要加上的——王叔不能管他用什麼手段經營,特別是當他想要動用娛樂圈方面的資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