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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時代,無論哪個朝代,紙面上的法令都是相對完備的。
但實際上執行的時候,通常情況下都是形同虛設,漏洞百出。
這並不奇怪,因爲立法者和執行者,通常都不是一批人,甚至二者之間有着極大的身份差距。
立法是相對容易的,幾個文人聚在一起搞一搞,就能出臺一部法令。當然,能不能用,好不好用另說!
然而執法卻是一件需要花費極大成本的活動。更可怕的地方是,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貫穿到相關機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
這個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時間、金錢、人力等等。
在執法機構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只能儘量節省執法成本,要不然別說辦事了,執法者都可能在幾天之內,被高強度的工作給累死。
具體的可以理解爲:
在不出大事的情況下,相關執法部門隨便糊弄糊弄就得了。
比如說,隋唐時期的刑部,其職權範圍就非常小,只限於對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員有行刑權,但一般沒有處罰權。而處罰權基本屬於大理寺,並且對中高級的官員也歸屬於三省中的“門下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