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鳥槍換炮 (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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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火器法》於1934年頒佈,人稱NFA,與目前的(2023年)NFA法案類似,法案對該法所界定的火器製造和轉讓徵稅,並對從事進口、製造和經營NFA火器業務的個人和實體徵收特別職業稅。
該法還要求財政部對所有NFA火器進行登記。受1934年法令管轄的火器包括槍管長度小於18英寸的獵槍和步槍、某些被稱爲“任何其他武器”的火器、機關槍、火器消聲器和消音器。
但實際上,這條法案違憲,導致幾乎沒辦法應用。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公民擁有“自證其罪”這一法理特權,也就是“沉默權規則”。
不能強迫一個人證明他自己有罪。
但這條法案中,如果未登記槍支的擁有者按照國家槍支管理局的要求申請對槍支進行登記,財政部可向國家當局提供關於登記人擁有槍支的信息。然後,國家當局可以利用這些信息起訴其擁有違反國家法律的人。
不登記違法,登記了卻會留下罪證……
基本理論如下
假如我是一個美國平民,我持有一支老式的衝鋒槍,違法了,但我是合法公民,爲了避免不登記違法,所以我去登記了,交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