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改革之設府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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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這一份聖旨下達以後,郭榮接着讓人開始宣佈第二條聖旨。
這份聖旨的大概意思是說了一下官員的事情。
以後官員的職務和爵位不再有關聯,沒有爵位也可以擔任內閣大員,一個王爺也可以擔任鄉長、縣令之職等等。各個衙門以後都有固定的編制數目,各個衙門要嚴格按照編制人數確定人數,不得超編制,確保不出現官員過多的情況。待各級衙門建設完畢以後,開始上報編制內缺少的人數,然後全國進行調配,如果還是缺少人員,則再次開科舉,嚴格按照缺額確定科舉中舉人數。
另外還規定了各級官員升遷的管理權限,那就是以後對於主官的升遷,上一級主官有建議權,決定權在上兩級主官那裏,也就是說對於鄉長職務,縣令有推薦權利,而決定權在州衙,同理,對於縣令而言,刺史有推薦權利,但是決定權在府衙,而刺史的決定權,就在內閣,府尹的決定權在皇上。每一任主官任職最多爲五年,五年以後,要麼升遷,要麼需要再其他地方任職。
其他官員,則是上級衙門可以決定,然後報吏部備案即可。
在聖旨中,規定了正三品以下的官員的最大年齡爲六十歲,也就是六十歲以後,官員必須退休,而且朝廷會一直給該官員發放退休金,雖然不多,但是足夠生活,而三品以上的官員,年齡爲六十五歲,如果超過,則必須退休。另外,內閣成員最多擔任十年,如果十年以後,還沒有超過六十五歲,則同樣必須退休,或者擔任沒有實職的榮譽官職。
另外在聖旨中,還說了一些官員升遷的一些硬性規定,主官不得在原籍地方任職,不得原地升任主官,必須跨區域升任主官等等。
聖旨下達以後,衆人開始議論紛紛,他們通過旨意,也知道了一個大概意思,也就是說,如果以後想要更好的升官,則必須在地方上面擔任主官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