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改革之律法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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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覺得這只是其中一個原因,另外一個原因我感覺唐律還是有一些不足的地方。我的想法是我們應該修訂一個總體的法律作爲準繩,然後各行各業都以這個總的法律來修訂各自的法律。”
“比如,土地要有土地的法律,商人要有商人的法律,官員要有官員的法律,衙役要有衙役的法律,胥吏要有胥吏的法律,百姓要有百姓的法律,軍人要有軍人的法律,我們要有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要有解決刑事案件的法律,要有解決經濟糾紛的法律等等。”
“而且,每種法律,都要有各自行業的專業人員參與修訂纔行,要不然就是外行制定內行的法律,那完全就是胡扯了。”
郭榮也同意的點點頭,說:“嗯,太子說的有道理,這樣,明天的時候,我會當朝和大家說這個事情的,到時候你和大家解釋一下,然後我們就着手修訂新法律。”
郭宗宜說:“好的,父皇。”
第二日早朝,郭榮說:“我們現在使用的唐律已經不太適用了,所以我決議要重新修訂一次律法,具體的情況,由太子給大家說一下,然後我們開始召集人修訂相關的律法。”
郭宗宜站出來說:“是,父皇。”
接着,他轉向大臣們,說:“諸位大臣,我們要制定律法,或者叫法律,那麼我們首先要知道什麼是法律,我認爲,所謂的法律,就是國家制定的,必須強制執行的一種規範,也就是法律是規範我們的責任和義務的。然後我們要了解法律的作用是什麼,也就是我們爲什麼要制定法律。”
“法律他的主要作用,就是明確的告知所有人,包括百姓,工匠,商人,官員等等,應該幹什麼,不應該幹什麼。”
“第二個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校正所有人行爲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爲,使之迴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爲得到了強制性的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