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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在自己未來要做的施政條例中增加需要修改的部分。
【劉啓針對這種情況,對笞刑的量刑數目和笞的大小重量進行了修改和嚴格的標準。改笞五百爲二百,笞三百爲一百,“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並且只允許笞打臀部,最終才使得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
等到了中元二年的時候,他又下詔“改磔爲棄世,勿復磔”,廢除了寸磔的酷刑,總體上維持了一種約法慎刑的態度。
除了對法律的修改,劉啓也
針對法制建設,法律制度尤其是審判程序和量刑標準進行了更進一步的系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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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了後元三年,他又下詔,要求審判和裁決過程中要對老人和婦孺兒童進行關照:“寬容之,不桎梏”,在堅持法制的同時體現了些許人道主義的溫情,充分展現了法律懲罰和教化的雙重性,可以說是社會進步的一種標誌。】
劉邦看向了議事班子裏的智囊們:“後世人好像對法律很注重的樣子。”
“但是後世人眼中,法律具有的是雙重的性質。一方面要對犯錯的予以懲罰——刑法可以審慎,但不可以放縱,一方面給要體現教化……景帝陛下對貪贓枉法的官員的打擊,應該算是法律的教化作用的體現了。”
蕭何對這方面是最敏感的那個,當年一入關中便去收集秦朝的地圖書籍的漢朝丞相,品味着劉啓施行的法律的思想,慢慢琢磨着該如何更好地修改到適應眼下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