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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法度刑判,不能歸於民政總官。”
“兩州設民法總官,單獨設衙門,就在州府,縣中也要設民法縣官。”
“民法官主管刑判牢獄,單獨一條線,不受民政主官管轄,單獨向我彙報。”
“民政總官下設總捕,各縣捕頭,捕快,所受案件,偵辦逮捕後需有民法官斷罪,其他人不得干涉。”
“至於其他的,比如農事,工匠,賦稅等事,都要在民政總官的下面單獨設立人來管。”
“不能像以前那樣,什麼都往一個鍋裏塞,最後什麼事都沒人負責。”
姜哲一邊說,徐彪一邊記,寫到這提出一個疑問。
“大人,這樣衙門養的人是不是有點多?”
姜哲也不怪他這麼想,越來越細的分工,是社會先進生產力的體現,但同樣的必然會帶來機構的臃腫,所以姜哲也想借鑑一下考成法,給官員們套上緊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