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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看着他的背影鬆了一口氣,似乎那個儒雅、沉着、冷靜的市長又回來了。
在會上,當大會宣佈了新增候選人的時候,丁一緊張的手心裏都冒了汗。從那一刻起,她的目光就沒有離開過江帆,心裏就有了那麼一種牽掛。
丁一是第一次經歷這種人代會的場面的,對等額差額這些字眼沒有明確的概念,在她印象裏,選舉就應該有一位以上的人當候選人,不然怎麼能叫選舉。
她甚至不明白爲什麼所有的人對人大代表另行推舉出的市長候選人這個問題都如臨大敵,她在會議間隙,諮詢了人大一位老同志,這位老同志告訴她:
新中國成立後的前三十年,我國實行的是等額選舉制。雖然1953年《選舉法》並未明確規定採用等額還是差額,但國家領導人1953年3月8日在《關於基層選舉工作的報告》中談及候選人的提名方式時,曾明確提出要採用“等額”方式。1979年,與《選舉法》同一天被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對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候選人名額一般應多於應選人名額”,即採用差額的辦法。
但是由於當時“預選”的存在,當時在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實踐中,多數實行的是差額預選,主要是將代表聯名提出的候選人預選掉,保證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成爲正式候選人,然後在正式選舉中則採取等額。
1988年前後,全國各地掀起了“差額”選舉市長、副市長的熱潮,差額選舉把競爭機制引入了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中。
民主選舉自己的執政官員,代表和選民第一次真正擁有了讓誰擔任領導的權力,這喚起了民衆空前的民主參與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