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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土地,關行指揮,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針決落職。
諸土地有功於民,無過於物,年月已滿,差官替代,任入陰司出官。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報者杖一百,召而不至者處斬。
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而有揩磨污損者,針決,流三千里。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杖一百。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針決,流八千里。
諸土地承受《女青詔書》抽取亡人魂魄,至陰司所在去處,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場,處斬。雖押送所在沿路脅迫亡人,乞覓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土地頒行文牒而請委有阻節,即時回申,待憑依墨勑斷。違者處斬。
諸土地犯罪律不所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諸山神奉承勑旨守鎮山岩,只得自守界分,不得瑜境主管,違者針決充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