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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邪神吹口弄影,以邪毒流灌人臟腑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先祖者,處斬。
諸邪神以邪毒射人口眼耳鼻,而不令辨香臭,不聞聲音,不得視明,口不辨五味者,分形。
諸邪神被人申論,法官不能盡情根究,遣符行牒驅降而不能改過,走遯潛伏於草木間者,處斬。
諸邪神雖作過犯,及發覺未發覺,而因大赦,具狀申訴乞入正神部下,或嶽吏兵行伍者,聽。
諸邪神妄隨生民未往盤合食物,以放毒炁侵害生民者,處斬。
諸邪神傷一人者,分形。已甚者,付逆鱗將軍斷罪,令萬死萬生。
諸邪神被拜章醮所請官員,或數未滿,而假託形影,隨從鬼兵者,分形。若其脅迫亡人者,付逆鱗將軍,令其萬死萬生,不捨晝夜。或以鐵丸灌之,及非法苦楚者,聽。
諸邪神以生小孩爲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斬。未語話小孩者,加一等。或驚死者,法非若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