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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好啊!”雷小洛做出一個請的姿勢,哼道:“請出示搜查令!”
“搜查令,你以爲自己這裏是機關單位嗎,搜你的住處根本你用不着搜查令!”馬臉警官聲色俱厲道。
“警察搜查一個公民的個人財物,沒有出示搜查令,缺乏必要的法定程序,其搜查也就是違法的,不具有正義性,程序違法是不能被原諒的。正確的結果應該是,警方獲取的證據無效,更不能以此指控公民。”雷小洛輕鬆的背出這段話。
“胡說!”馬臉警察威脅的口氣說:“你再敢胡攪蠻差,我們就對你不客氣了!”
“真的嗎?你可要想清楚了,看看後面的吊頂上是什麼吧!”雷小洛朝着他腦後的吊頂努努嘴。
吊頂上裝着一個帶錄音功能的攝像頭,正對着這裏。
雷小洛剛纔說的那段話,可是華夏國憲法上的一條明文規定。
只是大部分時候警察們熟視無睹,當事人多數不知道有這麼一條,習慣性的以爲警察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都擁有搜查的權利。
不少警察都是利用當事人的無知,名正言順的知法犯法,把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證據,變成合法的證據,給當事人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