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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四面以粗壯的木棍釘成籠子,只在上面留了兩小一大三個窟窿,犯人關進去之後,雙手從小洞中伸出籠子外,戴鐐銬;頭顱從大洞中伸出,掛枷鎖。
根據罪名不同,鐐銬和枷鎖的重量也會遞增。
五兒他們是故意殺人,自然是最重的一檔。
如此一來,雙手和頭部都被固定在籠子外,幾乎不可挪動,一路就只能站立。
出發時曾有百姓圍觀,還曾罵道:“這等畜生還叫他們坐車?”
“呸,就是,浪費畜力!他們怎麼比得上騾馬牛犢!”
殊不知城外道路不比城內平坦,囚車行駛時搖晃劇烈,只穿草鞋的人犯站一會兒便會腿腳麻木,幾欲跌倒,恨不得下地赤着腳走。
奈何雙手和頭部被固定,逃脫不得,要不了多久,手腕和脖頸、下巴等處便會被磕碰摩擦破皮,血染紅囚服是常有的事兒。
這種傷死不了人,但非常痛苦,算是法律默許範圍之內的懲戒。
五兒他們本是東河縣的小潑皮,殺人之前不過做些偷雞摸狗之事,因沒抓到現行,百姓們縱然懷疑也只是辱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