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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津已經做完了筆錄,林蓉也叮囑過他注意保密之後,才讓他離開了刑警隊。
“李津的筆錄,應該可以當做一份證據使用吧?”陳輝在這個時候問道。
林蓉點了點頭,說道:“當然,證據鏈中的一環,要沒有李津的筆錄和證據,即便是我們提取到了指紋,抓住了潛入藥材庫的傢伙,也沒法證明他偷了什麼,有了李津這份筆錄和證據,只需要抓到侵入藥材庫的人,就坐實了這人是進去偷竊的番瀉葉的犯罪事實!”
證據鏈是法律術語,指一系列客觀事實與物件所形成的證明鏈條。
警察在破案過程中需要廣泛收集證據,當所收集的證人證言和痕跡物證有秩序的銜接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環節,能夠完整地證明其犯罪過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並對其採取必要的刑事偵查措施。
換句話說,警察辦案,除非是犯罪現場抓了現行,不然的話,必須要用所有的證據,來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
番瀉葉是從學校的藥材庫被偷走的,可是,如果沒有李津的筆錄和證據,即便是抓到了嫌疑人,如果嫌疑人拒不承認是潛入藥材庫偷竊了番瀉葉,說自己偷了其他藥材,就會形成證據不足的局面。
而李津的筆錄和證據在前,就足以證明,藥材庫有人潛入過,偷竊了藥材庫裏的番瀉葉,這裏面就牽扯到前後順序問題,抓到潛入的嫌疑人,已然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