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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十年,1637年,崇禎第二次下罪己詔。
「張官設吏,原爲治國安民。今出仕專爲身謀,居官有同貿易。催錢糧先比
火耗,完正額又欲羨餘。甚至已經蠲免,亦悖旨私徵;才議繕修,輒乘機自潤。
或召買不給價值,或驛路詭名轎抬。或差派則賣富殊貧,或理讞則以直爲枉。阿
堵違心,則敲樸任意。囊橐既富,則好慝可容。撫按之薦劾失真,要津之譭譽倒
置。又如勳戚不知厭足,縱貪橫了京畿。鄉宦滅棄防維,肆侵凌於閭里。納無賴
爲爪牙,受奸民之投獻。不肖官吏,畏勢而曲承。積惡衙蠹,生端而勾引。嗟此
小民,誰能安枕!……」。
皇太極幾次避開山海關繞道入關,幾乎沒有遇到什麼真正的抵抗。所到之處
無不是攻城拔寨、連戰連勝,擄虐人畜數十萬計。如此情況下,明朝的兵部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