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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設了一條「嫖宿幼女罪」。有法律磚家給出的解釋是,很多賣淫女都是未成
年的,生活條件好了女孩普遍發育早熟,嫖娼者很難分辨出是否滿4週歲了,
一律按強姦罪論處量刑過重,司法建設要走向公平公正,所以專門增設了這麼一
條法律。弱智聽了都會這麼理解,跟幼女發生完性關係,不管是不是強迫的,事
後給幼女點錢,就不算是強姦了唄。磚家說我不是這個意思,但在這條「嫖宿幼
女罪」出臺後,很多時候就是按這個意思判的案。
後來3年的時候,「兩高」對「嫖宿幼女罪」,又給出一個「確實不知」
的司法解釋。簡單說就是如果「嫖宿幼女者」,確實不知道被嫖宿者,是不滿
4週歲的幼女,「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也不應成立,應當按「嫖娼」來給予處罰。
傻子知道了也不會說「我確實知」,於是傻子3年後犯了「嫖宿幼女罪」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