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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企與政府之間的合同糾紛也是如此,如果不是民企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他們肯定是不願意與政府打官司的。民企與政府打官司的成本是非常高的,這很可能會讓這家企業從此再也拿不到官方的項目。
不過我從來都認爲,在很多民企與政府的官司中,單純就官司而言,往往都是政府會成爲輸家,因爲政府的官本位思想過於嚴重,所以往往就會成爲違反合同的那一方。
在我們國家,知法犯法早已經是一種普通現象。究其原因來講其實很簡單,說到底還是我們很多的官員法律意識薄弱,思想裏面封建意識濃厚,“老子就是王法”這樣的想法在很多官員的骨子裏面根深蒂固地存在着。
所以,我從來不認爲我們國家建設法治社會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我經常就想,如果我們國家真的要建設成像西方國家那樣一切都遵循法律行事,這起碼還需要至少五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這說到底還是法治與人治的問題。如果進一步去分析的話,那就是體制的問題了。在我們現行的這種體制下,是不可能從人治完全地轉換到法治上去的,因爲中央集權體制與法治本來就是一種矛盾。
但是,對於一個民族衆多、幅員遼闊、社會矛盾較重的發展中國家而言,中央集權卻又似乎是唯一可行的體制,因爲似乎只有這樣的體制纔可以做到令行禁止,從而使得一個國家領土得以完整、人心得以凝聚。
但是任何一個國家都必須要有法律,這是約束公民最起碼的準則。隨着社會的進步,法治社會與人治社會的差異將會變得越來越小,說到底就是法律公平的原則是否能夠得到真正體現的問題。
商業合同就是人們必須遵循的最起碼的法律準則。所以我從來都認爲,如果政府與民企在發生法律糾紛之後,而且政府方面有着明顯的違約責任的話,那麼政府的官員就應該受到黨紀的嚴肅處理,這纔是推動法治建設最好的方式。可惜的是,目前我們國家並沒有這樣去做。當然,這其中的原因是可能比較複雜。
這說到底還是因爲體制的問題,這個問題太過敏感,即使是上層也不得不小心翼翼。這是國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