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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陳默的手腕上連接着牀頭的那個手銬,打着點滴躺在醫院的病牀上,由民警同志給他做着筆錄的時候,陳默才知道,自己下手有多麼狠了。
刨除自己與楊樹外,受傷的一共十一人,一人胸骨骨裂,這是楊樹出手的,不能算在他的頭上。
剩餘的十人,一人胸骨折斷三根,兩人下巴勾脫臼牙齒脫落,一人手臂骨折和鼻樑粉碎,一人鼻部軟組織粉碎,一人輕傷,一人重度度腦震盪,兩人輕度腦震盪,一人死亡,死亡那人雖然有陳默的責任,但畢竟不是他的錯。
這件搶包的事件,不但涉及到了十幾個人,還涉及到了人命官司,陳默的事情也沒定性,這一切都得法院宣判之後才作數。
民警一邊給陳默做着筆錄,一邊用“小夥子你真厲害”的眼神看着他。
錄完了筆錄,陳默在上面簽上了名字,按下了手印。
民警同志整理了一下筆錄,笑着說道:“小夥子,下次見義勇爲的時候,下手留點分寸,你看看把人給打的,事者家裏不幹了,都聚集到派出所鬧事去了。”
陳默怒了,他問道:“警察叔叔,他們大白天的持刀搶劫傷人啊,難道他們還有理了不成?”
民警同志答道:“小夥子,只要法院一天沒有宣判,那麼他們就不是罪犯,只能叫嫌疑人。就算他們犯下了罪惡,也得由法律來審判,不是你我說什麼就是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