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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大家就達成了共識,盧家、王家和崔家,每家出五百貫錢,鄭如健則以技術,分別獲得了印刷作坊一成五的股權。
而平陽公主府以五百貫錢,以及作坊所需的用地、人力,佔得四成。
鄭如健制定了一份詳細的合作文書,其中就有明確規定,印刷作坊以平陽公主府爲主導,盧、崔、王三家沒有經營作坊的權利和不得插手作坊經營、人員安排等事宜,但每家可以派遣一人作爲代表,到作坊進行監督。
每家,每年可以有三次,優先安排印刷自家的藏書、手稿、傳記等。而且價格方面,也會比市面價格優惠八成。
這一項,也是幾家書香世家,那麼快達成共識,答應合作的最重要原因。這是他們各家主,在他們前來戶縣縣衙前,就再三交待過。
文書最後一條加粗字,清楚列明:“各家的股權,在未經得全部合作人的一致同意下,不得出售或轉讓給其他人。在沒有合作人願意以市價收購後,方可對外出售。
文書一式六份,除了每家一份外,作爲公證的戶縣縣衙也留存了一份,保障各方的利益。
每家代表都在每一份文書籤了字並按了手指模。最後,由盧縣令給每份文書加蓋了縣衙公章。完成這一切後,也意味着印刷作坊的合作事宜,圓滿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