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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驍掃了眼幺叔,轉眼望定黃金花道:“一個被老公故意無情拋棄的妻子,完全沒有替拋棄她的老公去盡贍養老公父母的責任。陳鶯嫂子這種遭遇的關鍵在於,她老公主動拋棄了她,她只是一個被拋棄的角色。大家說說,是不是這樣呀?”
陳鶯被扒灰仔老公所拋棄,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大家紛紛稱是。
林智驍總結着他的發言,道:“這事無關男方父母需要不需要陳鶯嫂子贍養的問題,所以我國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纔會規定,夫妻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向法院以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爲理由申請離婚。陳鶯嫂子的老公主動拋棄她已長達四年多的時間,陳鶯嫂子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了。各位,這是我的見解!”
黃金花駁不倒林智驍說的話,心念電轉,立即道:“那也得證明也老公是主動失蹤纔行呀,是吧?如果他老公也是被動失蹤呢?那陳鶯嫂子是不是就該承擔起贍養她老公父母的責任來呢?”
這個問題不僅混淆了誰負有舉證男方是被動失蹤的責任問題,還把不可能證明的責任,強加到了陳鶯嫂子的身上來。
就是說,陳鶯嫂子要是不能證明你老公是主動玩失蹤,你就必須擔負起贍養你老公父母的責任來,就不能提出離婚要求。
黃金花的這個問題夠毒辣!
但黃金花這個毒辣的問題,也存在一個致命的漏洞。
如果陳鶯嫂子的老公是主動失蹤,她就可以主動提出離婚要求;如果她老公是被動失蹤,四年多了,陳鶯嫂子也可以申請宣告她老公失蹤而解除婚姻關係,重獲自由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