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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一上班,吳笑笑就進了林春明的辦公室,告訴他溫泉的官司馬上就要開庭了,她跟法官交流過,要是規定之日內陸老闆不出庭,法庭將缺席判決,那樣的話,對溫泉業主們更有利。
“那如果姓陸的回來了呢?”林春明考慮問題還是比較全面的,他要把各種情況都考慮進去,以保萬無一失。
“那咱們按照法律程序,他也賺不到便宜,之前因爲沒有按約履行義務而給業主們造成的經濟損失,他都得給補回來,光這一條,就會把他壓垮了,畢竟他已經斷了資金鍊。你是擔心那姓陸的會募集了資金捲土重來嗎?”
“不會沒有這個可能吧?”林春明反問道。
“可是,基於之前姓陸的表現,業主們有權拒絕與他續約,也就是說,接下來,他完全可以被業主們排除在競拍者行列。”
“有把握吧?”林春明對於法律條文這東西不太瞭解,所以對於吳笑笑所說的這些,他都覺得沒什麼底兒。
“這畢竟不是公有制企業的或是政府單位的招標,對於那種有信譽污點的商人,業主完全可以直接排除在外。”吳笑笑非常肯定的說。她向來說話都能給人以信心,不容置疑。
“那有沒有例外?比如說,因爲他有合同在先,可不可以因此而具有某些方面的優先權?”
“他之所以喪失這個優先權,正是因爲之前沒有很好的履行義務。”吳笑笑說。
林春明這才滿意的點了點頭。有了吳笑笑這麼肯定的回答,林春明就放心了。只要讓業主們先把開發權要回來,他興業集團纔有跟他們合作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