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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檔案重新放回了櫃子當中,剛剛在觀察的時候我發現有這麼一張紙,上面寫的是出售合同。
在當初製作這個歌曲的時候,就以營利爲目的而共同協力的。
在製作成功可以發售之前,大家開了一個會,在會議上定製了一個合同,如果同意出售的話,將會在上面簽名,並且按下自己的手印。
打開這個合同我觀察了一下,參加製作的七個女孩,全部已經同意了,而且他們簽訂合同之後還拍了一張照片,我可以清楚的看到照片上他們都露出一副高興的笑臉。
至於出售的價格,則是將來這首歌曲火了之後,將由這七個人完全平分,而作爲老闆在這裏提出來的一個意見,那就是這首歌曲爲了鼓勵自己的團員們不斷的前進努力,所以其中不收取分成。
不管獲得多大的名利,得到的好處全部屬於這七個製作者這首歌曲所有的權利公司一點都不會要,因此也不予插手管理。
就是說這件事情完全是他們自己這些明星們自己所做的主張,整個公司幾乎沒有插手。
看來老闆說的是對的,可是這樣的話,那麼真正的幕後兇手又是誰呢?
想到這的時候我慢慢的走出了檔案室,結果就在這個時候正好遇見了被保護的那個櫻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