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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人的知識產權意識之低確實有些令人心寒。
比如說音樂這種東西,唱一首自己喜歡的歌,自娛自樂,這都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並不算是侵權。
但若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或者演出單位有商業運作的行爲,就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創作者報酬。
華夏是有著作權法的,並且在第四章第二節第三十七條有明文規定,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對方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也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這是法律明文規定,有人翻唱馬迪的歌,並且用這首歌進行了商業圈錢的行爲,卻並沒有通過他的許可,甚至根本沒有和他打過招呼。
所以就是非常明確的一種侵權行爲,但肯定會有些無知的人會說馬迪這是看歌紅了要炒作。其實真喜歡聽歌的人都知道,這歌早就很紅了。
那些聽過華夏好聲音才知道的,相當一部分都是僞樂迷。
就像是僞足球迷一樣,或許知道梅西,C羅,內馬爾,也知道格策,伊涅斯塔,法佈雷加斯,但卻不知道什麼叫越位。
僞籃球迷也一樣,知道喬丹,姚明,科比,奧尼爾,也知道詹姆斯,韋德,麥迪,艾弗森,更知道當紅小生庫裏,杜蘭特以及夜店登,但卻不知道什麼是傳切什麼是擋切,不知道什麼叫高位什麼叫低位,更不可能知道區域防守和區域聯防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