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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車飛馳,很快就來到了東城區刑警大隊。林鋒被帶進了一間小黑屋。
一束強光燈照射在林鋒臉上,林鋒就這樣睜着眼睛看着強光燈,眼睛都沒有眨一下。
屋子裏一共有三個警察,其中兩個穿着T恤,露出健壯的肌肉,不像是警察更像是打手。
“姓名?”坐在林鋒對面的警察拿着一個本子,面無表情的問道。
“林鋒。”
“知不知道你犯了什麼罪?”
“我沒犯罪。”
“沒犯罪?那可不是你說算,我來告訴你吧,你犯的是聚衆鬥毆罪,故意殺人罪!”警察冷笑道。
林鋒終於明白警察局到底有多黑暗了。他明明只有一個人,頂多算是鬥毆,到了警察那裏就成了聚衆鬥毆。要知道鬥毆和聚衆鬥毆,在量刑上是決不可同日而語的。再說打死人的事。對方兩百個人要砍他,他就算打死了人,也只能算是防衛過當,最不濟,也就是過失殺人,可警察卻說他是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