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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宗正:“你知道什麼是挪用公款?”
盧千喜:“不是挪用是借?”
馮宗正:“那我和你說說,黨的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如果是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可以開除黨籍。”
盧千喜聽了聽沒說話。
馮宗正:“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盧千喜聽了馮宗正的話,長長地嘆了一口氣,問道:“我的情況應該怎麼算?”
馮宗正:“你的情況要最後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但進入司法程序已成必然。”
盧千喜狡辯:“可最後是商家輝不講信譽,他說沒錢還。”
馮宗正不想和他理論,只是想把事情調查清楚,他問道:“你轉給他170萬搞房地產開發,同時你們合夥利用商佔發的種豬養殖基地套取國家補貼60萬元。這是不是事實?”
盧千喜想了好半天,說:“在這件事上確實是我失職,我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