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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需要告訴你嗎?另外,請你弄明白了,光刻機租賃方是‘馳名電子’,‘CY’系列手機生產廠家是‘馳一電子’。法律主體都不清楚,你方的維權真的‘呵呵’。”申律師譏諷道。
剛律師有選擇的回應:“當然需要告訴法院,這是本案的焦點,也是驗證被告使用我方設備的關鍵之處。”
“你沒權利知道。”申律師的聲音很冷,“因爲你方根本沒有這個資格。”
“審判長,這是被告應該有的態度嗎?肯請法庭主持公道。”剛律師開始求助。
審判長沒有搭茬,似乎在等着另一方表態。
但申律師什麼也沒講,本來對方又沒問自己。
“被告方,請你方正面回覆原告方質疑。”審判長還是說了話。
申律師不卑不亢的說:“審判長,既然是甲方主張權利,那就應該是他們提供證據纔對,而不是乙方。”
審判長道:“法庭自有一套程序,這個無需被告提醒,現在是先讓被告提供。如果不能提供的話,可以直接回復。”
申律師沉吟了一下兒,顯着很爲難:“審判長,我說甲方無權知道,並非推諉,而是實有難處。但爲了表示對貴院和貴法庭的尊重,我方可以適當向貴法庭出示相關資料,請允許我上前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