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章 漏洞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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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這種操作於大昭人而言,已經屬於基本操作了,畢竟奴籍需主家獨立繳納兩倍於民籍的稅款,除去每年要多出的這部分稅款,還能省去中間變更戶籍給到衙內的好處銀,故而許多高門大戶都會選擇隱而不報,出事了再拿着銀子和賣身契找官府,比如追捕逃奴,百姓也不過是有樣撿樣罷了。
官府對於這般作爲,大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畢竟法不責衆嘛。
而這種手段轉變到出嫁女身上,往往就變成了陪嫁,也是當家主母對外的觸手。
當然其中還有一樣替代品,就是印章,就像前文所說的,女子署名既然沒有足夠的效力,那加蓋比如夫君的印章或是家族的印章也能達到同樣的目的,所以古代對於印章管控是非常嚴格的,除去私章,大部分要達到官府認證的印章都是需要官府留印的,規格、材質、刻字都有相應嚴格的要求。
這個法子可解了宋微月的燃眉之急,畢竟若是事事都要直接或間接經宋爹或者宋勤書之手,豈不是毫無私產可言。
不過這般操作亦只能用於白契,不能過紅契,畢竟相當於是鑽律法的漏洞。
但對於賣方而言,只要銀子到手,買方是誰都不甚在意,甚至契書上買方簽字處空白都沒關係,畢竟白契本就講究契在誰手,誰就是主家,根本不看這中間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