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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大報案後的短短一日之內,這起看似平淡無奇的殺人未遂案件便宣告告破。然而,誰能料到,這背後隱藏的故事,竟然會在不久之後震動整個大宋朝廷,掀起一場軒然大波。
知縣審理此案後,根據阿雲的自述筆錄,原本打算依據《宋刑統》的相關條款,以企圖謀殺親夫的重罪判處阿雲死刑。《宋刑統》明文規定:“預謀殺人者,處三年勞役;已造成傷害者,當處以絞刑;若已致人死亡,則施以斬首之刑。”但阿雲的死刑裁決並未立即執行,轉呈登州知府許遵複覈。
許遵仔細查閱了案卷,從中發現了關鍵細節:阿雲與韋大的婚約簽訂之時,她尚處於父母雙亡的守孝期內,按照宋代法律,守孝期間訂立的婚姻契約不具備法律效力。換言之,阿雲與韋大的關係在法律上並不能視作夫妻,也就不能套用謀殺親夫的罪名。
許遵援引新的法律規定:“在守孝期間接受提親者,其婚約視爲無效,應按一般刑事案件處理。”同時,鑑於新頒行的律令提到,“對於預謀殺人並已導致他人受傷的罪行,在司法官員審訊過程中,若罪犯主動自首,可在原判基礎上減刑兩等處理。”據此,許遵認爲阿雲應當適用這一寬大處理原則,免於絞刑,改判爲流放。
鑑於韋大受傷並不致命,阿雲的實際罪行並未達到需處以極刑的程度。於是,許遵在案卷上詳盡表述了自己的觀點,並附上了修改過的判決意見,將這份包含爭議的判決文件一同遞交給朝廷的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最終審議。
大理寺與審刑院的官員們仔細審閱了阿雲案的每一份卷宗,一致認定儘管阿雲並非韋大的法定妻子,但她蓄意行兇、對韋大實施謀殺並造成實際傷害的事實確鑿無疑。根據大宋當時的律法,此類行爲無疑應當判處極刑。
登州知府許遵在收到大理寺與審刑院維持死刑判決的通知時,正值其任期臨近結束的關鍵時刻。他深知此時若爲一個並無交情的女子挑戰朝中權貴,可能會斷送自己回京述職並晉升的機會。然而,許遵秉持公正,毅然決定爲無辜的阿雲爭取一線生機。
許遵引用了宋神宗最新頒佈的詔令:“不論何人,只要涉及預謀殺人並致他人受傷,在司法官對其進行審訊並將罪行揭露之前,若能主動自首,可視情節減輕刑罰,從謀殺罪原判中減刑兩等處置。”他以此爲據,堅定地向刑部提出申訴,希望能夠推翻阿雲的死刑判決。
未曾料到的是,刑部官員對此持保守態度,拒絕承認宋神宗的這項新詔書效力,並堅持維持原判,繼續對阿雲執行死刑判決,這讓許遵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