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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擾亂機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啊。”
“荒唐!他們客觀行爲雖然讓我們興師動衆,但是他們並非故意衝擊和擾亂,也就是這不是他們的主觀目的,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明顯條件不充分。他們到時找法學院同事一問,打起官司百分百要輸。”林方政正色道。
“那…那以‘尋釁滋事’?”
“絕對不行。這個口袋罪名,除非是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羣衆反響十分大,否則不要輕易用。
何況他們不是有意爲之,主觀上根本沒有沒事找事的念頭。到時即便是普通人鬧起來你們恐怕就解釋不清,他們作爲名人,要真鬧起來你們喫不了兜着走。
而且要真處罰了他們,影響會很大,到時全國媒體聚光燈都打到了這裏。別說你們,縣委政府都招架不住。”
“那照你這麼說,就拿他們沒辦法了。”
“基本上沒辦法。因爲他們穿越的區域不是國家自然保護區,你們也沒有發佈公告將那裏劃爲禁止穿越區域。所以他們的行爲可以說自由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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