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商議合作合同具體事項 (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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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爲乙方提供永久覆蓋範圍不小於十公里且保證上載下載速度峯值爲100m\/s可移動通信車。
並由甲方提供由在甲方控制知情情況下提供的基站,
以使得乙方可在亞洲聯盟境內任意地點均可與通信車通訊,
且可藉此遠程操控乙方在通信車通信覆蓋範圍內的乙方合法(指亞洲聯盟出臺的,並未廢止的所有法律)所有財產。
在此過程中,
甲方無權通過向通信車進駐隸屬於甲方的人員對乙方的任何不違法行爲進行干預,制止與監控。
嗯......第一條,與王冰一開始提出的條件並無不同......
就是最後的一句展露出的,完全不像是政府組織能夠展現的控制慾。
竟然沒被專門提起當假談判的賣點?
就那麼寵人民的政府?會給個人這麼大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