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羅網在上 (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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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偉康沒有多想。
畢竟投名狀是太行山的規矩,一來是爲了有效控制整個團體,二來也爲以防萬一,有人出賣同伴,報警壞事。
有彼此的把柄在手,就算敗露被抓,至少可以同歸於盡,能夠形成有效的牽制。
他之前屬於被脅迫入夥,不必交投名狀,現在主動參與,還要分成,林白藥謹慎點,索要投名狀,可以理解。
“86年,我在中州省方平縣設局,那魚兒臨時反悔,雨夜追着要錢,被我和同伴失手殺死,僞造成失足溺水身亡,他的家人沒有報警。那是我第一次殺人……”
胡偉康輕描淡寫的說出了三件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死亡的案子,大都發生在中西部的經濟欠發達地區,且爲了麻痹林白藥,故意避開了西山省不提,涉案金額在幾千到幾萬不等。
人命有時候很值錢,有時候又很廉價!
幾千塊可能只是某些人的一頓飯,但也可能是一個人乃至一個家的全部。
所以,胡偉康該死!
可是生菩薩這行手段高明,事了拂衣去,很少留下破綻。大多數的案子要麼就沒人報案,要麼跨省市追逃太難,草草結案,要麼乾脆成了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