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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你也幫了我許多啊,不寫你嗎?”
“第二作者寫我就好。”
原來,論文有所有人和作者之分,所有人可以有多個,理論上寫幾十個都可以,可以不是發明人,所有的所有人平分論文收益和所有權,如果有另行約定另算。作者就是發明人,分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一作者只能有一個,第二作者最多兩個,第三最多三個。
作者並不代表擁有論文的所有權,因爲可能是被委託發明,所有權歸於委託人。但是有一點,如果是關於魔法認知及理論的發現,而不是魔法的應用,那所有權歸屬於發現人,也就是作者,無論是否是被委託。
因爲鋼筆最關鍵的部分都是嘉一製作出來的,伊姆只是做了一些輔助工作,所以他只在上面掛個第二作者,所有權全部歸屬於嘉一。
這個和上次木炭不一樣,雖然木炭過濾法是嘉一提供的,但是所有的整理歸納以及實驗並且得出結論都是伊姆完成的,所以歸屬權是伊姆的。就像是青蒿素治療痢疾一樣,中醫裏面早有用蒿治療痢疾的使用(必須要榨汁飲用,但是後人不知道,煎藥把藥性破壞了),但是青蒿素的發現是歸於屠呦呦女士的。
雖然說起來是這樣,但是嘉一連論文往哪投遞都不知道,伊姆這樣對他,還是很夠意思的。上輩子,他不知道聽說過多少關於老師掠奪學生研究成果的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