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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必須要有足夠多的證據,足夠有力的證據。
有人可能想問,爲什麼不留着易薇做證據?
原因很簡單,讓她做人證,她隨時可能反水,如果上庭的時候,她倒打一耙,說是林雲威脅她作假證,那就麻煩大了,所以林雲不可能讓她去做證人。
至於她跟姜小柔之間的打款證明,更不足以做證據,姜小柔完全可以反駁說,他們之間是朋友,她給朋友錢用有什麼問題?
在華國,起訴是很麻煩的一件事。
想要定案,需要的是百分之百的鐵證,不是推斷的證據,推斷的東西,是不能作爲證據的。
而且,當時林雲很憤怒,情緒已經燃到了那個點,所以林雲選擇殺了易薇。
至於起訴姜小柔,前提是擁有百分之一百勝訴把握時,林雲纔會這麼做,少於一百,林雲情願想其他辦法。
因爲一旦失敗,蘇煙就再無翻身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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