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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官員在判案時,有一定自由量刑的尺度,鑑於崔澤是從犯,又坦白從寬,可以適當降低處罰,但也只是暫時的免去死刑,不說流放三千里,基本有死無生,單單那一百杖,就有可能要了他的命,是死是活,就看他的運氣了。
長安縣令寫下判詞,只等兩人簽字畫押,李諾隨手翻着《大夏律》,忽然注意到另一則法條。
“諸下人,奴婢謀殺主者,皆斬。謀殺主之期親者,絞;已傷者,皆斬。”
古人講究留全屍,同樣是死刑,斬首就要比絞刑重一些,這則法條說,家中的奴婢或下人,只要有謀殺主人親屬的行爲,不管有沒有傷及主人親屬,都要處以死刑。
而但凡有謀害主人行爲者,無論主人是否受傷,都當處斬。
按照大夏律,那女刺客身爲李府下人,卻以下犯上,謀害主人,並且已經造成傷害,依律應當處斬。
而長安縣令,只是以故意傷害罪,判了她兩年徒刑。
李諾看了長安縣令一眼,以他對《大夏律》的瞭解,不太可能會犯這種錯誤,畢竟他能準確無誤的指出法條,隨手一翻就是正確的頁數,這相當於資深的老法官分不清殺人未遂和故意傷害,而這件案子,根本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但李諾並未指出來。
他畢竟接受的是現代法律的薰陶,以現代刑法,她有可能判個三年五年,但絕對夠不上死刑,二十一世紀人人平等,早就沒有了奴才奴婢,當然也沒有以下犯下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