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章 好好的筆會不能毀了 (第2/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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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不可及》是林爲民的作品,但阿瑟·米勒要把它帶到米國去,就需要經過一番操作。
林爲民是個中國人,是不可能直接參與演出分成的,所以《觸不可及》的版權在兩人當初協商之後,交給了阿瑟·米勒,他手裏有一家版權代理公司,所以阿瑟米勒也成了所謂的版權控制方,然後阿瑟·米勒再通過這個版權代理公司給林爲民支付稿費。
單純的版權代理費用並不貴,但《觸不可及》的運營也是交給阿瑟·米勒的版權代理公司來做,所以這方面的收入也要分潤給阿瑟·米勒一部分。
總的算下來,在《觸不可及》最後的利潤分潤裏,阿瑟·米勒的分成比例達到了驚人的50%,投資人的分成比例是28%,而林爲民這個原著作者所能拿到的利潤分成是22%。
當然了,這個利潤分成最後是以稿費的形式支付的。
阿瑟·米勒特地在信裏給林爲民算了一筆賬,如果進入內百老匯後,《觸不可及》每年能夠擁有固定演出場次,也就是演出季的每週固定演出,每場演出的票房總收入可以達到8萬米刀的話,最後的純利潤可能會在1~2萬米刀之間。
也就是說每場演出,林爲民可以分到的票房分成可以達到兩千到四千米刀左右。
這個估算是阿瑟·米勒根據他多年的職業生涯總結出來的,如果《觸不可及》進入內百老匯撲街了,那這些話就當是沒說。還有一種可能是話劇火了,哪怕是小火,林爲民的收入也很有可能在這個基礎上再幾倍。
因爲到時候不僅是演出票房高了,相應的演出場次也會增加,包括巡演、授權制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