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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後世人眼裏,女知青安然被揭發後試圖自殺正名的行徑,或許難以理解:
明明是個願意爲升學出賣身體的,怎麼突然就三貞九烈起來?
但其實這都是正常的時代特色。
比如翻看當時的刑事司法審判記錄,不難看到諸如此類的案子:“某廠男工夜裏做夢夢到與廠花啪啪啪,次日與工友分享夢境細節,因太過逼真,且傳播產生廣泛影響。那個被意淫的廠花不堪羞辱,上吊自殺”。
因爲出了人命,最後那個男的按說應該判侮辱誹謗一類的罪名(口頭謠言損害了對方名譽),但在沒有刑法、可以隨便想罪名的時代大背景下,他成了“反革命夢奸罪”。
所以,說到底是當時的社會閉塞,對女性的輿論壓力太大。
對她們而言,肉體上被隱蔽侮辱造成的傷害,或許還可以隱忍。但如果被輿論公開、成爲整個熟人社會圈子裏的恥笑對象,那就真活不下去了。
說是禮教喫人也不爲過。
不過與之對等的是,那個時代強姦案對男方的死刑率也非常高。只要女方不堪受辱自殺,男的基本上都會被槍斃;不像後來有完備刑法的時代,一般也就10年以下。(YD時候的槍斃又不一樣。YD是重刑主義,並不追求罪刑對等,耍流氓也能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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