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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寶寅的律師姓康,康律師的介紹十分地點到即止,他雖未言明,但沈寶寅也領會到了,一言以蔽之,豐姍的律師,是一個業內出了名的名不副實但十分會鑽營的律師。
他不由得深感驚奇,覺得豐姍手中錢還是太多,否則不會吸引來這樣一位目的性極強的大狀,拼着晚節不保也要賺這份佣金。
經濟法案最好打官司,從雙方律師舉證駁斥到當事人陳述再到判決,總共未超過一個鐘頭,用時約等於乘坐一次環島輪渡。
對面律師姓陳,這位陳大狀從一開始就咄咄逼人,慷慨激昂痛訴沈寶寅兩大罪狀。
第一,基於本埠現有條例,按照繼承關係,繼承應先妻後子,因此,原告豐姍應成爲公司實際控制人。可是被告沈寶寅,卻在十天前越級召開了股東大會,並當選爲董事長,這在法律上屬於繼承程序違法。沈寶寅此行爲會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與公司管理結構脫軌,從而對公司合規性運作產生重大危機,並且,已經產生重大影響——連連下跌的股票足以證明沈寶寅德不配位。
第二,使用非法手段恐嚇不配合的股東,侵害市民權益;總而言之一句話,沈寶寅擔任董事長,行不端,名不正,言不順。
沈寶寅屏息凝神微笑觀看大狀表演,彷彿大學時在澳洲看市長的競選演講,不提內容是否精幹,渲染力反正十足豐滿,期間,他不時看向旁聽席上眉頭緊蹙的豐霆以及原告席上志得意滿的豐姍。
母子二人用相同的雙眼露出截然不同感情,令沈寶寅覺得十分有趣。
大狀落座,輪到被告律師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