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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寶寅請來的這位康律師,外形文質彬彬,言行舉止也十分符合學院派律師的氣質,才三十幾歲,資歷雖淺,但面面俱到,紮實而穩重地一一反駁。
“第一,繼承程序繼承的只包括被繼承人的財產,而董事長乃是被繼承人生前工作職位,豐女士提告沈先生繼承程序錯誤,實在與董事長推選毫無關係。既然是工作,那麼便不分先後,所有具備競選資格的股東都可競爭上崗。試問一個人在飯店洗碗多年,此人去世後洗碗工位置空缺,他的兒子通過面試獲得了這份工作,而此人妻子卻把兒子告上法庭說那份碗該由我來洗,因爲這份工作生前屬於我丈夫,按照繼承程序這份工作應該我不想要了兒子才能要,這難道合理嗎?”
康律師的陳述不緩不急,不僅駁斥了陳大狀,並且舉例生動,貼心照顧到了陪審團和旁聽席裏頭對法律並不熟悉的聽衆。
沈寶寅馬上聽見滿座的聽審席和陪審團那邊傳來交頭接耳的聲音。
陪審團的意見乃法官審判時的重要參考標準,而此刻,陪審團的態度已經明顯向沈寶寅傾斜了過去。
以示公正,法官敲槌:“肅靜!”
陳大狀緊隨其後提出反對:“被告律師所舉例子與本案無關,反對被告律師偷換概念混淆視聽!”
法官採納:“這不是學校,不要長篇累牘舉例,如要駁斥,只說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