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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的律師當時適時提醒他:“豐先生,你有權保持沉默。”
知道,不知道。
一字之差,天差地別。
如果豐霆承認當時已經知道鍾完立的槍支掉落,無法對沈寶寅進行傷害,那麼在此基礎上再開槍便是故意殺人;如果否認,或許就可以夠得上正當防衛,其中的量刑可謂天差地別。
況爭當時便是否認了,可是法庭當初沒有采納他的口供,因爲從盧毫的證詞來看,鍾完立遭到的前兩次射擊和後四次射擊之間,有個長達至少十五秒鐘的時間差。
這麼長的時間,法庭認爲已經足夠開槍之人對中槍之人的狀態,包括是否喪失危害能力,進行一個具體的判斷。
明知道對方已經喪失危害能力,卻還繼續開槍,法庭認爲這根本是出於一種打擊報復的心理。
這也就是況爭爲什麼願意替豐霆頂罪的原因,因爲兩個人共同投案,並不能替彼此減輕任何刑罰。
此案的關鍵,根本就不在於他們開槍的多與少,而是那個關鍵的時間點,在於他們究竟知不知道鍾完立當時手中已經沒有槍。既然法庭不願意採信他的證言,那麼即使豐霆也牽連進來,結果亦是一樣,那還不如他一個人擔了算了。
豐霆早在來自首前,和律師進行前期溝通時就已經獲悉這個信息,也知曉況爭的口供沒有被採納,他再來講一次,也未必可以得到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