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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出一声大约百分之三十的轻叹,合上报纸,把衣服放回衣柜,继续边听无害音乐边斟咖啡,边喝咖啡边续写日记。
星期四跟女朋友睡了一觉,她最最喜欢蒙上眼睛交欢。她那个乘飞机用的一夜游旅行包里总放着一块蒙眼布。
我倒没那种特殊兴致,但由于蒙上眼睛的她显得特别可爱,便无任何异议。反正人这东西都多少有一点反常。
日记本星期四那页上大致写了以上这么一件事。百分之八十事实加百分之二十审察,这是写日记的原则。
星期五在银座一家书店见到一个老友。他打一条花纹甚为奇妙的领带,条纹上面竟有无数电话号码……
这时,电话铃响了。
2.一八八一年印第安人起义
电话铃响时,钟指在两时三十六分。我想大概是她——我那个喜欢蒙眼睛的女朋友,因为星期天她来我这里玩,来之前习惯上必打电话。想必她买好晚饭材料带来了。这天我们说定吃牡蛎火锅。
总之电话是响在下午两时三十六分。闹钟放在电话机旁边,每当电话铃响我便看一眼时间。这方面我的记忆也是万无一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