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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津貞史到相武市出差,要親自搞清爲什麼相武分公司突然對十四年前的綢緞莊殺人案發生了興趣。他感到當時出於無奈硬封在忘卻的厚蓋之下的舊傷痕又開始疼痛。那個案子是野津在警署工作期間最大的污點。無論蓋子有多厚,這種對不起自己良心的舊債,一輩子也無法還清。
十四年後的今天,假定相武市內正在發生的另一個案件同此案有關,也許能有個意外的機會還清這筆舊債。
對於野津來說,也並非心中完全無數。發案那天夜裏兩點鐘左右,離發案現場兩公里左右設在公路邊上的一家晝夜營業的快餐館——“裏來瑪”曾接待過三名懷疑是罪犯的人。他們在那兒掛過個電話。掛電話的是個中等身材不胖不瘦,左眼下有顆黑痣的人。由於他講話的聲音很低,未聽清談了些什麼。
打完電話之後三個人各要了一份兒咖哩面和啤酒。喫完就走了,而且去向不明。
對於專案組來說幸運的是當時市內通話採用申請方式。他們拿到查封許可證之後當天就向羽代電話局提出了交出快餐館通話記錄的要求。但是電話局則以私人通話受憲法保護和公衆電氣通信法中有關爲用戶保密的條文爲藉口拒絕交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對於被告人發出或發給被告人的郵件或者有關記錄以及由處理通信事務的機構或個人保管或歸其所有的有關文件、記錄,警察有權查封或有權要求提供。”
但是羽代電話局卻認爲受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保護的通信祕密是基於第一項保護言論自由的絕對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和限制。對警方的要求表現出堅決不合作的態度。儘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當涉及公務祕密時有權拒絕查封,但羽代電信局卻不利用這一條而直接擡出了憲法。
除此而外與憲法矛盾的規定還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第二項——“要求提供調查所需報告的權限。”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接到查封要求的機構和被要求協助的政府部門很少有人拒絕合作。
從法律學的角度來看,憲法第二十一條也是爲了保護思想自由和表現自由的條款,其中就包含了通信保密在內。調查機關在搜查郵件或與電信有關的文件記錄時一方面需要提交搜查批准證,另一方面還必須有對方的代表在場,因而也不能籠統地稱之爲侵犯了通信祕密。所以說這種調查雖然在字面上同憲法第二十一條牴觸,但並不違背憲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此外就說基本人權吧,根據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也要受公共福利條件的限制。這個問題也可由一般解釋和判例得到證實,因而調查是應該得到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