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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院在判決前,會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庭開庭審理。
黃律師和焦律師分別代表委託人展開陳述。
黃律師是韓子崴的代理律師,焦律師是常歡喜的代理律師。
黃律師提出常歡喜另有其人,是第三者插足,造成常歡喜提出離婚,而並不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焦律師提出,雙方長期感情破裂,而非第三者插足。
法院圍繞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還是有第三者插足的事實進行取證、辯論。
黃律師提出:委託人哥哥韓子濤趁人之危,在委託人入獄期間,趁虛而入,介入常歡喜的生活,常歡喜才提出與其離婚。
委託人與常歡喜處在婚約期內,委託人又處在特殊情況下,並沒有被“剝奪權利終身,”理應受法律保護。
經黃律師調查發現,常歡喜與韓子濤兩人成雙成對,還非法住在一起,是一對姘頭,屬於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