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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以來,層層加碼的事兒都不稀奇。
明朝末年,崇禎徵收遼餉那會兒,可能在崇禎的眼裏,大明朝上億百姓,好多億畝土地,每年加徵幾百萬兩銀子的遼餉而已,根本就不多啊。
那麼多百姓,每人每年出十文錢,就有上百萬兩銀子。每人每年出個幾十文錢,遼餉不就有了。
可是,他萬萬想不到的是,他在朝堂之上說要徵收幾百萬的遼餉,到了地方兩京十三省的時候,數目就變成了一千萬兩一年。
當加徵遼餉的政令來到了各個縣城的時候,數目就變成了幾千萬兩一年。當小吏們開始執行的時候,數目就直接上億了。
可能底層小吏以遼餉爲名義每年徵收的總財富數目已經過億了,而到了朝廷手裏的,也就幾百萬兩。
這其實就是典型的吏治腐敗。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吏治不腐敗,就一定能執行好上面制定的政令嗎?
那也是想多了!
你今天不說清楚,到底哪條法律可以靈活應用,底下具體執行的官員,就敢拉大旗扯虎皮,做出種種令人哭笑不得甚至是有損大夏公信力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