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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這樣一個早已習慣見異思遷的男人能這麼脫胎換骨般地愛上一個固定的女人確實是個奇蹟,這奇蹟的發生首先應該歸功於安心的人格人品,是她的人格人品對我產生了包容和感動的作用,這說明好的道德品質對人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在任何時代都是存在的。其次,同樣重要的是,在我和安心的交往中,她總能給我一些意想不到的驚訝,讓我始終維持着對她的新鮮感和好奇心。譬如她的相貌和她的經歷之間,就有着不可思議的距離,她的內在性格和她的外部氣質之間,也有着難以想象的差別。這些距離和差別,就是安心特有的魅力!
就像我怎麼也沒想到她這樣一個看上去柔弱似水的女孩能在半空中劃出那麼流暢飽滿的後襬腿一樣,我也同樣沒想到在那張清純善良的面孔下,竟然也潛伏着常人難以企及的果敢與機謀。對此我只能歸結爲她曾經接受過的職業訓練,以及那段驚心動魄的非凡經歷。她畢竟經受過一場生死的考驗,她過去的職業和經歷常常讓我情不自禁地心生敬意。
安心最讓我感到喫驚的,還是她在我入獄之後,孤身一人對我展開的營救。當時我在獄中和她斷絕音訊,我甚至不知道她的去向和行蹤,如果我當時知道她還在鍥而不捨地上下打點四處奔走的話,我定會勸她罷手。我知道這是個“鐵證如山”誰也翻不過來的官司,死馬非要當做活馬醫很可能勞而無功而且徒費錢財,等於把錢財扔進一個無底洞中連響都未必聽見一聲。我知道錢財現在對安心和小熊母子來說,就等於生存和活命,這是很現實的事情。而且我想,安心也沒錢。這年頭沒錢能幹什麼?
大概就是在我幾次申訴不被理睬正處於絕望委靡的那個時候,安心帶着二十八萬元的鉅款從清綿趕回了北京。她先找到了我原來用的那位女律師,付了那女律師足夠的錢,然後和她共同謀劃瞭如何推翻原判的步驟。她們先是找了劉明浩,動之以情不起作用便曉之以理,曉之以理收穫不大便誘之以利,最後終於從劉明浩身上打開缺口。劉明浩有義氣的一面,也有見利忘義的一面,所以實際上,情與理,義與利,對他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他在律師保證他原來在法庭上的證詞絕對不會被指控爲僞證和誣告的前提下,答應重新作證,把我當時在飯後的餐桌上收那兩萬元回扣的態度和過程,以及後來我向他說過邊曉軍和鍾寧同意把那兩萬元錢給我的事實,重新做一個證明。也同時還透露了一個重要的情況,那就是邊曉軍和國寧公司鬧了點矛盾,最近不知是辭職了還是被炒了,反正已經不在國寧集團幹了。這個情況令安心和律師精神大振,都有了一種曙光在前,勝利在望的預感。
她們馬上找到了邊曉軍。找的過程很複雜,邊曉軍是個夜不歸宿,行蹤無定的人。律師手裏事多,搭不起這份工夫,安心就一個人按着劉明浩提供的線索,一點一點地找,找了一個多星期終於找到了這個傢伙。她在一家夜總會的門口堵住了邊曉軍,說有事要找他談一談。邊曉軍沒見過安心,見一個這麼漂亮的女孩兒在這兒等他,心有點亂。我知道邊曉軍和他太太的感情一向很淡,以前總和我開玩笑說人到中年的三大快樂就是升官發財死老婆,聽得我毛骨悚然。他很樂意地跟着安心去了一家幽靜的小酒吧,坐下來點了飲料慢慢談。他大概燒心火燎地盼着和安心能有進一步的故事發展,但沒想到安心上來就拿出三萬塊錢來,一萬一捆,一捆一捆地往他面前一擱,弄得他瞪着眼睛幾乎不知所措。
當天晚上安心離開那家小酒吧之後就去找了律師,向她報告了和邊曉軍祕密晤談的結果。邊曉軍在知道了安心和我的關係以及她的來意之後,當然不會再動什麼邪念,索性和安心做起了生意,他把價碼加高了一倍,要安心至少付六萬否則免談。安心沒有猶豫立即成交,她答應付邊曉軍六萬,邊曉軍答應跟她去見律師。
剩下的事主要是技術性的,由律師分別同劉明浩和邊曉軍協商他們的新證詞。劉明浩不想過分得罪國寧公司,所以不想讓律師披露國寧公司收買他讓他作僞證的事實,儘管國寧公司和他籤的那份國寧大廈中央空調的供貨意向書到後來並未落實,劉明浩最終只是得到了國寧公司用來替換這筆大買賣的一樁小生意——印製國寧大廈的銷售小冊子,一共賺不了幾千塊錢還特操心特麻煩的事。鍾國慶也是生意人,也許他覺得劉明浩在法庭上的那幾句證詞,撐死了也就值這些。
邊曉軍則不同,他主動表示願意將鍾國慶逼他作僞證的內幕抖摟出來。當時鍾國慶親自找他談話,要求他在法庭上否認我曾經向他報告過收到兩萬元回扣的事實,否認他當時同意那筆回扣讓我拿着的事實,以達到誣陷我的目的。反正是鍾國慶逼他乾的,就是構成僞證罪,主要承擔者也應該是鍾國慶,因爲鍾國慶當時和邊曉軍是老闆與僱員的關係,邊曉軍“迫其壓力而從之”,在法律上屬於脅從的角色。首惡必辦,脅從不問,邊曉軍自己不會有什麼麻煩。當然邊曉軍這麼積極主動地幫忙併不是因爲得到了六萬元的好處,而是因爲他和國寧兄妹之間,不知結下了什麼恩怨。他在國寧公司的職務反正被撤了,光腳的不怕穿鞋的,在和律師談話時,大有一種“捨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的大無畏氣概。
除此之外,邊曉軍還出謀劃策,提供了其他幾位證人的姓名和聯繫方法,他以前曾和這些人在不同場合對鍾寧把那兩萬元回扣發給我表示過不滿。這事當時在公司裏有不少人都知道,邊曉軍提供的這幾個人基本上都是炒了國寧公司或被國寧公司炒了的人,只要多塞點錢給他們免得他們怕麻煩,估計出來作證都沒什麼問題。
回扣這件事這麼多人都知道,肯定是符合回扣必須公開的原則了。至於是否有賬,律師認爲在一傢俬營公司裏,老闆口頭對財物的處理決定,是有效的。鍾寧同意回扣讓我拿着,那回扣實際上就是公司對我的獎勵,走沒走賬不是我的責任。這觀點她上次在法庭辯論中已經闡述,觀點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上次敗訴的主要原因,是控方證人異口同聲地否認知道回扣這件事,否認我得到這筆回扣是老闆同意的。如果這次能證實公司負責人對這事是知道的,能證實老闆是同意把這錢給我的,那麼我暗中受賄這個罪名,從主觀動機到客觀惡果,就都難以成立了,就都站不住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