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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說終於找到了一個戲劇性的結尾。
這個結尾使我不得不重新思考這部作品的主題立意和整體基礎——我究竟寫了一個什麼樣的人物,這個人物的喜怒哀樂及最後的命運,究竟要向讀者說明什麼,昭示什麼?
我傾力描摹的這個女孩,曾以她健康陽光的外表感動過我;曾以她爽朗倔犟的個性感動過我;曾以她艱難困苦的經歷感動過我;曾以她善良熱情的天性感動過我。最深刻的是,她的那場令人難以置信的精神之戀,她把對一個男孩的暗戀如此長久地深藏於心,確確實實,感動過我!
我曾爲她始終不能實現她的嚮往而感到惋惜;爲她生活中的種種變故和逆境感到焦慮;爲她最終選擇極端手段,尋求簡單解脫,感到震驚。在兩次庭審之後我不得不相信這是一個真實的不幸。我愈發感到像優優這樣年輕的男孩女孩,內心都有一塊我們永遠無法探明的隱祕,他們的真實思想,他們的行爲方式,我們永遠無法做出真切判斷。他們下一分鐘將會做出什麼驚世駭俗的事情,我們永遠無法先知先覺。
我把優優的結局,告訴了那位一直催我儘快完稿的電視劇製作商。他在嘖嘖嘆惜的同時,壓不住欣喜若狂。他說你好好寫,快點寫完,這片子拍出來肯定好賣!少女殺人,無論其心路歷程還是案件的偵破過程,都天生具備了充分的可看性,足以和廣大觀衆的好奇心強烈互動。
他進而提出了一個新的策劃,以若干年前曾經熱播的一部電視系列劇《命案十三宗》爲例,主張我的這部作品,一旦改編成劇,不防也照貓畫虎,渲染些紀實風格,甚至索性向觀衆挑明該劇以真人真事作爲背景,是一部名副其實的“情感實錄”!因此當務之急,是趁故事的人物原型還活着的時候,搶拍一些真人鏡頭,以備今後片頭片尾之用。
製片商的這個策劃並未等我同意,便迅速着手實施。那一天他把電話打到我的家裏,說已經用某電視臺的名義,商得監獄管理部門同意,明天就要到看守所去拍攝與優優談話的實景。談話的內容有兩個策劃,一個是請律師出面和她談上訴的事情,話題必須涉及案情。另一個是請編劇——也就是我——對其進行獄中採訪,以“臨終關懷”的名義,讓她談些內心隱祕,最好能談出點“千古恨”那一類的感慨,和當初“一失足”的思想動機。
我不知出於什麼心理,不想再次面對優優,不想再次面對這樣一個將不久於人世的青春女孩,不想再次面對一個因毒殺幼兒而在我心中變得極其陌生的人物。我預想到這種面對將會令我的內心,逃不開無處發散的心寒和彆扭,所以我做了推辭,建議製作商去找律師。但當天晚上製作商又打來電話,說律師對這個角色表示了拒絕,理由是上訴早已上訴,而且非常不巧,今天最高法院剛剛將上訴駁回,裁定維持原判。估計早則今晚,遲則明晨,原審法院便會將最高法院的終審裁定,送達本人。律師不願重新表演一遍。所以製作商只好又來懇求於我,希望我明天親自出馬,在攝影機前與優優談談,他說這時候與優優交談,唯我最佳人選。
我只好答應。
一來,我爲了稿費必須服從這個商業計劃;二來,我去也是爲了優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