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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試述一下。
社會必須正視這些事,因爲這些事是它自己製造出來的。
我們已經說過,冉阿讓只是個無知識的人,並不是個愚蠢的人,他心裏生來就燃着性靈的光。愁苦(愁苦也有它的光)更增加了他心裏的那一點微光。他終日受着棍棒、鞭笞、鐐銬、禁閉、疲乏之苦,受着獄中烈日的折磨,睡在囚犯的木板庫上他捫心自問,反躬自省。
他自己組織法庭。
他開始審問自己。
他承認自己不是一個無罪的人,受的處分也沒有過分。他承認自己犯了一種應受指摘的魯莽的行爲;假使當初他肯向人乞討那塊麪包,人家也許不會不給;無論給與不給,他總應當從別人的哀憐或自己的工作中去等待那塊麪包;有些人說肚子餓了也能等待麼?這並不是一種無可非難的理由;真正餓死的事根本就很少見到;並且無論是幸或不幸,人類生來在肉體上和精神上總是能長期受苦、多方受苦而不至於送命的;所以應當忍耐;即使是爲那些可憐的孩子們着想,那樣做也比較妥當些;象他那樣一個不幸的賤人也敢挺身和整個社會搏鬥,還自以爲依靠偷竊,就可以解除困難,那完全是一種瘋狂舉動;無論怎樣,如果你通過一道門能脫離窮困,但同時又落入不名譽的境地,那樣的門總還是一扇壞門;總之,他錯了。
隨後他又問自己:
在他這次走上絕路的過程中,他是否是唯一有過失的人?願意工作,但缺少工作,願意勞動,而又缺少麪包,首先這能不能不算是件嚴重的事呢?後來,犯了過失,並且招認了,處罰又是否苛刻過分了呢?法律在處罰方面所犯的錯誤,是否比犯人在犯罪方面所犯的錯誤更嚴重呢?天平的兩端,在處罰那端的砝碼是否太重了一些呢?加重處罰絕不能消除過失;加重處罰的結果並不能扭轉情勢,並不能以懲罰者的過失代替犯罪者的過失,也並不能使犯罪的人轉爲受損害的人,使債務人轉爲債權人,使侵犯人權的人受到人權的保障,這種看法是否正確呢?企圖越獄一次,便加重處罰一次,這種作法的結果,是否構成強者對弱者的謀害,是否構成社會侵犯個人的罪行,並使這種罪行日日都在重犯,一直延續到十九年之久呢?
他再問自己:人類社會是否有權使它的成員在某種情況下接受它那種無理的不關心態度,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又同樣接受它那種無情的不放心態度,並使一個窮苦的人永遠陷入一種不是缺乏(工作的缺乏)就是過量(刑罰的過量)的苦海中呢?貧富的形成往往由於機會,在社會的成員中,分得財富最少的人也正是最需要照顧的人,而社會對他們恰又苛求最甚,這樣是否合乎情理呢?
他提出這些問題,並作出結論以後,他便開始審判社會,並且判了它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