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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發誓這種行爲,好像是人們在重大的、不易遵守或不易履行的事情面前才予以進行。簡單而細小的事情,一般不需要發誓。
比方說,發誓絕食:“即使肚子再餓,也不喫飯!”而沒有人發誓:“肚子餓了,堅決喫飯!”
同樣,人會發誓說:“雖然我很愛她,但今後不再接近她!”不會發誓:“我很愛她,要和她接近!”
就是說,如果是自然而然或理所當然的事情,那就不用特意發誓。看一下國會的證人宣誓狀況,也能夠理解。也可能是因爲這個議員會撒謊,才讓他宣誓吧。
我一般不喜歡“宣誓”這種行爲,或許是因爲自己缺少遵守誓言的那種堅強精神和力量,同時也因爲誓言經常給人以受限制和被強加的感覺。
經常可以看到在運動大會上,參賽選手舉着一隻手鄭重宣誓:“我們遵守光明磊落的比賽精神,堂堂正正地進行比賽!”
然後就覺得,如果真的有堂堂正正地進行比賽的心願,那就沒有必要宣誓。
看到特意的宣誓,就會猜疑:如果不宣誓,難道他們就會發生不正當的行爲?
結婚宣誓也是如此。
是不是神知道男女之間的愛難以持久,容易動搖,才特意引導人們在他面前宣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