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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大法小,刺蝟橫行,升斗小民都是溫順的兔子,縱然周身鐵甲,照樣遍體鱗傷。所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不外乎三個原則:要辦法不要憲法、顧人情不顧國情、講治理不講道理。縣委書記一句話,勝似西天百卷經,法律算個鳥。圈內有句名言:權利無保障,即是無權利。現實即是如此。我是公民,有選舉權,但從沒投過票;我依法納稅,有知情權,可從來不知誰花了我的錢,花在什麼地方。想來無非幾個去處:或爲杯中酒,或爲盤中饈,或爲賭檯豪博之資,或爲小姐胯下之費,反正沒人敢過問,花錢的理直氣壯,掏錢的忍氣吞聲。律師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爲天職,其實自己的權益也沒有保障。執業證一年一審,年年繳費,1999年五千多,2000年四千多,今年降了一些,兩千五百五十元。其中大部分叫註冊費,其實是律協的會費,我連續交了十四年。明知這事違反了國務院的規定,一無依據,二無道理,絕對是亂收費,不過收錢的全是大爺,惹不起躲得起,只有忍痛掏腰包。全國十三萬律師中不乏高人,有名教授、大學者,人人精通法律,個個舌燦蓮花,沒一個敢稍有微詞。
這權利沒法主張。發文收費的是財政局的大爺,雖然文件違法,可該大爺只發文件不收錢,這在法律上叫做“抽象行政行爲”,不可起訴。律協的大爺按文件辦事,只要文件沒撤銷,收錢就是合法行爲,所謂“惡法亦法”,不能起訴。這事外行很難理解,打個比方:流氓教唆瘸子打啞巴,啞巴他爹過來評理,流氓說:我肯定沒責任,又不是我打的。再去找瘸子,瘸子也有道理:流氓叫我打,我敢不打嗎?
在這裏,律師就是那苦命的啞巴,而且更慘,他連個爹都沒有,只有一羣狠心的後媽。
幾千塊不算什麼,我捱過更鋒利的刀。1993年一個執行案,標的很小,說好了律師費給兩千七。那時沒經驗,也沒帶當事人,自己就去了法院。被執行人是郊外的一家養殖場,法官開車,走到一半說要加油,我當然識相,掏了一百多。加完油已經中午了,先喫飯,又是三百多。喫完飯當然要休息一會兒,進了一家美容院,兩位法官又洗面又推油,我一看這陣勢,立馬縮成一團:錢不夠,麻煩了。趕緊回去找老潘借錢。回來時晚了點,老闆娘正跟法官要錢,法官當然不肯給,吵得一塌糊塗。我趕緊買單,整九百。一位法官皮笑肉不笑地問我:“原來你不着急啊?那回去吧,別執行了。”我連連道歉,還不能說借錢,只說有點急事。法官點點頭:“哦,原來有急事,爹死了還是娘死了?”我不敢接話,另一位法官戳着我的腦門,語聲悠長:“你架子挺大啊,魏——律——師!出來辦事還讓法官等,法院是你——家——開——的?”我再三賠罪,兩位尊者不爲所動,連聲作獅子吼。最後美容院老闆娘都看不下去了,說行了吧,人家小夥子挺老實的,你們要喫了他啊?衆所周知,法官六親不認,唯獨敬愛老鴇,這才平息了風波,開車繼續前進。到了養殖場,工人說老闆不在,法官攤攤手:“老闆不在,改天再來!”我知道沒戲了,拿着發票去找當事人,當事人不肯報銷,指着鼻子質問我:“我請你幹什麼的?要錢!你他媽乾的什麼?花錢!我他媽傻啊?不會自己花?”
那夜裏雨下得很大,我走了四十里,終於回到住處。那是一間低矮潮溼的農民房,月租一百三十元。我一頭紮在牀上,感覺周身寒徹,很想大哭一場,可一滴淚都哭不出來,只有滿身雨水冰冷而緩慢地流淌。
那年我二十四,很窮,也很善良。每個好孩子都有人疼,唯獨我沒有。
那夜的雨水即是我的河流。十四年來我曳尾其中,所見只有猩紅的大嘴和白森森的長牙。我曾經血流滿身,皮開肉綻,終於生出了一身鱗甲。這河中別無營養,我以淤泥爲食,以旋渦爲家,久而久之,每一個鱗片都變成了刀。
陳杰完了。看着他上了警車,我心裏隱隱有點難受:這小子不算太壞,死得太早了,才二十五。
這計劃非常周全,除了最後那兩萬,剩下的三十三萬全是假鈔。精品印尼海盜版,有水印,有防僞線,做工精美,肉眼幾乎無法分辨。放錢的櫃子正對超市入口,人來人往,我料定他不敢當場驗貨,最多隔着袋子數一數。數的時候心驚膽戰,肯定不會注意底部那幾袋軟綿綿的東西。
那是四袋玉米精粉,淨重六百三十克。每袋都摻了半顆搖頭丸粉,其中含有微量的MDMA,不是中國移動的新產品,而是一種中樞神經興奮劑,學名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