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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智鳴的懷疑確實沒有錯,捕快的收入確實是少得可憐。
據歷史記載,捕快雖然相當於現代社會中的警察,是負責維護治安的執法人員,但卻是當時社會中最低賤的人之一。因此,他們每年只有十兩銀子的收入,一個月連一兩銀子都不到。這樣的收入,也就夠捕快一個人喫飽飯而已,但卻無法養活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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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爲了有足夠的錢來養活家人,改善自己的生活,捕快只好去貪污,收受賄賂。
凡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捕快的地位雖然低賤,但並不代表他們不懂得“靠山喫山”。
通常,捕快靠敲詐勒索斂財。比如捕快奉命捉拿盜賊,他們往往會先向事主索取酒食、路費,案件如果沒有偵破,對事主來說,既丟了錢財,還要在捕快這裏被搜刮一道,蒙受雙重損失。
至於一些心狠手辣的捕快,他們乾脆有意挑選那些有過前科的富戶,找個由頭誣陷他們,然後慢慢敲詐勒索。假如遇到不識相的富戶,捕快乾脆直接把他扭送進衙門,來個屈打成招,到頭來還是得拿錢消災。這樣一來,破了財不說,還要受一番皮肉之苦。
捕快還會侵吞贓物,這也是他們斂財的套路之一。通常,抓獲盜賊後,州縣官員都是命幾名捕快一起去起獲贓物,這就給了他們上下其手的機會。他們往往會以此爲名肆意闖入百姓家裏翻箱倒櫃,趁機搜刮民財。或者是,起獲的贓物,還沒等到事主來認領,捕快就先自行瓜分一道。
利用職權敲詐勒索和侵吞贓物還不算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捕快往往和盜賊蛇鼠一窩、沆瀣一氣,這纔是他們最爲可怕的地方。嘉慶年間官員卓秉恬就一針見血地指出,捕役藉盜賊以漁利,盜賊仗捕役爲護符。這句話非常形象地概括了當時捕快和盜賊蛇鼠一窩、沆瀣一氣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