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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屢唱土斷僑寓及釐正譜籍,然他們始終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權下剝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論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規模,而南方的黃籍積弊,終難清理。這可爲北勝於南之顯例。
其次再論均田制下之租額。
據魏書食貨志,李衝上言立三長,並定“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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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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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謂“調”,即包舉田租在內。一夫一婦六十畝,【倍田不計。】納粟二石;以畝收一石計,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漢代三十稅一之制。若以當時稅收慣例,百畝收六十斛比論,相差已到十八倍。(1石=10鬥=100升,30畝徵100升。100畝徵60斛,1斛=10鬥=100升,則100畝徵6000升。〔唐朝之前,1斛(hú) = 10鬥。宋朝開始,改爲1斛 = 5鬥,而1石 = 2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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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調,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調外費。較現行調法亦大重。然三十、五十家方爲一戶,其蔭冒者皆歸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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