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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十一年韓麒麟即表陳“稅賦輕少,不可長久。”【韓表:“往昔校比戶貫,租賦輕少。雖於民爲利,而不可長。”此謂“校比戶貫”,即指立三長,出蔭附而言。此謂“稅賦輕少”,即指新定調法而言。】十二年因大旱,用李彪議,仍取州郡戶十分一爲屯田,一夫歲責六十斛。惟蠲其正課、徵戌及雜役。孝昌二年,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斗。畝五升,以一夫一婦受田六十畝計,則爲三石,較孝文定製增一石。畝一斗,則六十畝須六石,然亦不過什一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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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豪強蔭附,一切歸公,政府到底並不喫虧。所以此制直到北齊、北周,依然沿襲。比齊制,人一牀【一夫一婦。】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準半,牛租一斗,義米五升。】於正租外又加“義租”。正租入中央國庫,義租納郡縣,備水旱災。【設倉名富人倉。】於政府收入外,再注意到平民災歉救濟之準備,這一個制度亦爲將來隋、唐所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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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開皇五年,工部尚書長孫平奏請“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十六年,詔社倉準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鬥,下戶不過四鬥。唐太宗時,詔,“畝稅二升粟、麥、秔、稻,隨土地所宜。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爲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爲差。”天寶中,天下諸色米積九千六百餘萬石,而義倉得六千三百餘萬石。義租、義倉,與漢代“常平”不同者,常平由官糴,義租由民輸,其爲留意民食之良政則一。又按,其制亦先起於魏之李彪。魏書釋老志有“僧祇戶”、“僧祇粟”,於儉歲賑給饑民,意亦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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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因租稅輕減,社會經濟向榮,民間學術文化事業得有長足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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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書儒林傳:“北齊引進名儒,授皇太子諸王經術。然爰自始基,暨於季世,惟濟南之在儲宮,頗自砥礪,以成其美;餘多驕恣傲狠,動違禮度。世胄之門,罕聞強學。胄子以通經仕者,惟博陵崔子發、廣平宋遊卿而已。幸朝章寬簡,政綱疏闊,遊手浮惰,十室而九。故橫經受業之侶,遍於鄉邑;負笈從宦之徒,不遠千里。入閭里之內,乞食爲資;憩桑梓之陰,動逾千數。燕、趙之俗,此衆尤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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